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0號上訴人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淑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福庭 因99年度訴字第1100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3,
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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