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債務人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 林錦鳳 95、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務人負擔房貸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4.汽車行照影本。
5.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明細、金額及證明單據。
7.小女兒保母費支出證明。
8.補充陳述事項:
(1)債務人配偶林錦鳳有無工作收入?共同分擔家庭必要支出及扶養情形?
(2)受扶養人 郭芷寧 、 郭驊岑 皆為幼兒,何以每月扶養費需達8,500元及16,000元?
(3)債務人已於97年7月轉換工作,有無需車子而負擔車貸之必要?並提出車貸繳款證明。
(4)房屋登記為何人所有?目前何人居住?何以由債務人負擔房貸支出?又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計畫支付金額係不包含房貸部分,是否有其他人共同負擔房貸支出?並提出房貸繳款明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