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5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