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5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5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