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穎義務辯護人李茂禎律師具保人楊秋逸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秋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宗穎因強盜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得以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4樓,嗣由具保人楊秋逸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民國112年7月17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95至198、205、206頁】在卷可稽。惟被告經本院於112年8月15日準備程序時面告以應於112年9月25日10時30分到庭續行準備程序,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執行拘提,亦拘提未獲,是已傳、拘無著,且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112年8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112年9月25日刑事報到單及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8日新北檢 貞常 112助3903字第1129128391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4417號函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查訪紀錄表及照片、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查訪表及照片(本院訴字卷第225至230、237、239、247、2
49、259、261至285頁)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經逃匿,是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