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邱詩婷

相對人 黃弘偉

黃天藏

傅梅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壢全字第6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壢全字第65號裁定准許在案,惟因相對人黃弘偉、黃天藏、傅梅枝已清償債務,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且聲請人業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爰依法聲請准予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壢全字第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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