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褚威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褚威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汽車買賣合約書內偽造之「 余庆宏 」署押貳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