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2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孝舟
被告 陳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