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2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孝舟

被告 陳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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