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5號

原告 陳志宏 即宏軍企業社

被告 石麗珠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麗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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