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68號
原告 吳德恒
被告 黃芬妮 (VENNZACINDYHERMANTO)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芬妮(VENNZACINDYHERMANTO)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