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13號
上訴人 李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文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