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呂長毓

呂錦月

呂郭秀雲

訴訟代理人 張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長毓、呂郭秀雲、呂錦月戶籍地係分別在新北市萬里區、台北市北投區,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告呂錦月現住地亦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呂長毓、呂錦月、呂郭秀雲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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