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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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明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86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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