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永鴻
卓敏隆
被 告 廖秋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秋金間代位 翁素藝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3,0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4,300元,尚應補繳
8,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