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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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林志昇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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