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莊永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
  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
  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
  規定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並檢附繕
  本1份(連同附件)。
 ㈡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依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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