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刑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榮添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謝榮添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及侮辱,嚴重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並對員警造成身體傷害,迄未賠償被害人 許世忠 之損失,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及須附書狀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家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