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9年9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8年7月1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16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1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