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42號、101年度執字第2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維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林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6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93號、100年度聲字第21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柏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12.07│99.01.13│99.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緝字第958號│偵緝字第66號、毒│偵緝字第66號、毒││││偵字第2244號│偵字第22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事││471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24│99.09.20│99.09.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判││471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13│99.10.11│99.10.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025號(臺│字第12955號(臺│字第12955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編號1至6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13│99.04.25│99.08.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緝字第66號、毒│偵緝字第66號、毒│字第26050號│││偵字第2244號│偵字第22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100年度易字第78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0│99.09.20│100.03.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100年度易字第78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1│99.10.11│100.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2955號(臺│字第12955號(臺│執字第5700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編號1至6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9.02晚上11時│││至09.03凌晨2時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49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3832││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06│├─┼──────┼────────┤││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3832││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