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永欽
張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欽、張茂林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110元後,尚應補繳9,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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