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緯前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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