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吳浩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蘭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