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刪除使用執照配合耕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告甲○○
21號被告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刪除使用執照配合耕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