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乙○○
之7號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