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請人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達興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庚○○戊○○即黃靖己○○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啟暉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