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約定之清償方式暨清償期屆至之依據,如須經催告併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催告之證明文件。
㈡請補繳最新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建物全
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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