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
丙○○甲○○
號丁○○子○○辛○○癸○○寅○○卯○○丑○○壬○○戊○○○己○○庚○○上列上訴人確認通行權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下:(1)上訴人乙○○應繳納新臺幣(下同)1,500元;(2)上訴人丙○○應繳納1,500元;(3)上訴人甲○○應繳納1,500元;(4)上訴人丁○○應繳納1,500元;(5)上訴人寅○○、卯○○、 薛秋玉 、己○○、庚○○、子○○、辛○○、癸○○、丑○○、壬○○應繳納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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