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乙○○、 文特華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成品交運單一紙附警訊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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