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九二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處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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