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公共危險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交訴字第八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同案因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四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八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前開判決各一份在聲請卷可稽,從而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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