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8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傅蓮英 即 傅景雷 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