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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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4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惠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
1臺、六合彩手冊、帳冊各1本、傳真電話單、單支價格表、歷屆開獎單各1紙及簽注單19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本院就被告高惠美所犯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並就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1臺、六合彩手冊、帳冊各1本、傳真電話單、單支價格表、歷屆開獎單各1紙及簽注單19張均諭知沒收,均已於判決理由內予以論述,並於據上論斷欄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惟於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