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0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亭旅行社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蘭亭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皆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