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0號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戌○○聲明人乙○○兼法定代理戌○○人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戌○○聲明人丁○○法定代理人酉○○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戊○○兼法定代理酉○○人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酉○○聲明人辛○○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壬○○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癸○○法定代理人申○○法定代理人子○○聲明人丑○○兼法定代理申○○人法定代理人子○○聲明人申○○聲明人巳○○聲明人卯○聲明人寅○○○聲明人未○○聲明人午○○相對人辰○○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謝秋陽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回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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