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 李錦霞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 潭炳權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被告既已同意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自始不存在,則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是否仍有確認利益;及被告並非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則是否需另行聲明辦理繼承,始能塗銷抵押權?請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報,以利送達。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