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胡素貞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洪嬿婷
李珮瑜 李奇昇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陳文祥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黃正銘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黃自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借提費用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元。
理由
一、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現於金門監獄執行中,本院認為有借提其到庭之必要,借提費用新台幣31,600元,為訴訟程序之費用,應由原告預繳之,逾期未繳納,則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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