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賴麗燕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江陳晴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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