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寅○○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丑○○戊○○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子○○原告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癸○○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共同複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蔡祥銘 律師複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