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94年度訴字第1030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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