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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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7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六關於「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記載,應更正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