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上訴人桃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訂於民國95年5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張國勳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