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