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博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