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自字第29號自訴人亞洲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自訴人 林靜華 上二人自訴代理人 周南宏 律師
宋瑞政 律師 陳威廷 律師被告 蔣勳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 律師
黃柏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43條、第304條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又自訴程序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同法第335條復有規定。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在現實空間,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林靜華、亞洲唱片公司(下合稱自訴人)自訴狀
所載被告蔣勳之住所地為「住址待查」,而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蔣勳之住所地乃「臺北市○○區○○○路○巷○○○號」,嗣後本院將自訴狀繕本寄予被告,被告亦具狀陳稱其住居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有其109年12月8日刑事答辯狀在卷可稽;又被告之戶籍資料係在臺北市,而非高雄市,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顯見被告之住居所非在高雄市乙情,應可認定。
㈡雖自訴人主張其等錄製「細說紅樓夢」有聲書遭被告藉由電
腦網際網路將上開作品,藉由「蜻蜓FM網站」以及「愛奇藝臺灣站」以公開傳輸的方式使不特定民眾得以付費播放收聽,而自訴人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公證人 伍婉嫻 事務所(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內發現上情,應認高雄市亦為犯罪結果地云云。惟查:自訴人所提出上開作品於「蜻蜓FM網站」以及「愛奇藝臺灣站」供人點選收聽之網頁列印資料,均係自訴人透過電腦伺服器連結搜尋網站(GOOGLE),再進入「蜻蜓FM網站」以及「愛奇藝臺灣站」網頁而搜尋上開作品資訊,實則亦等同於自訴人前往上開「蜻蜓FM網站」以及「愛奇藝臺灣站」之各影音平台而閱得作品,倘如逕以個人電腦透過網路下載地點視為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此無異由被害人自行創設犯罪地,並得自由選擇管轄法院,顯非妥適,且自訴人是亦難以本件自訴人係在高雄市瀏覽網頁,即認本件被告之犯罪地為「高雄市」。從而,自訴人認本院具有本案之管轄權,於法難認有據。
四、綜上,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地及本案之犯罪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已如前述,自訴人逕向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惟自訴人於109年12月28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內已聲明如本院認有管轄錯誤之情形,亦請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該刑事陳述意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34頁),而被告亦具狀認本件合法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其刑事答辯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02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依自訴人聲明,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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