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甲○○被告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