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間接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被告甲○○先後於民國94年12月8日、94年12月間某日、94年12月12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間接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經本院於96年7月5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1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25號,原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306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7月11日確定。嗣因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有不遵守報到期間,故意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7月11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