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且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