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292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殊股
97年度偵字第29292號被告乙○○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91號居臺中市○區○○街2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0月23日21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之中正公園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上路,沿同市○○路往美德街之居處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3時5分許,途經同市○區○○路與育德路口時,因酒後駕駛操控能力欠佳,而不慎於左轉彎時,自行撞擊育德路上之安全島,致受有左側脛骨骨折之傷害。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協助送醫救治,復於同日23時43分許,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測得乙○○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1.09MG/L,後因乙○○拒絕在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簽名,遂又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抽取乙○○血液進行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89.7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37MG/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被告乙○○經本署傳喚未到庭說明。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列印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乙份及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參。足徵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崇莉附錄論罪論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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