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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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請人即下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離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正偉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