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具保人鍾美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五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鍾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鍾美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沈吉華 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