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5歲
七號具保人甲○○男30歲
弄二十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